查看原文
其他

严厉执法!河内发布防疫“十三罚”,最高罚至2000万!

凉白开 中越加 2021-01-13


 

3月底,胡志明市发布抗疫“十二条” ,为了调动全市携手利用黄金14天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向家家户户共计发放500万份有关抗疫“十二条”的宣传单。(详情点击:胡志明市发布抗疫“十二条” 黄金14天“人毒”对决


昨天(4月4日),河内发布了防疫“十三罚”,对于疫情期间的违法违规进行相应处罚。河内司法厅刚刚发文建议配合开展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式化宣传及法律教育。根据文件,有13种违规违法行为容易出现,并规定每种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下:


1. 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的,最高处以30万越盾的罚款。



即使锻炼也要佩戴口罩,否则将被罚款

 

2. 如未将已使用的口罩扔到公共规定地点的个人,最高处以500万越盾的罚款。将口罩乱丢弃在人行道、街道上的,最高处以700万越盾的罚款。(延伸阅读:越南有人制售“二手”医用口罩被抓获 部分或已流入市场

 

3. 如隐瞒个人或他人被感染新冠肺炎病症的,最高处以200万越盾的罚款。


河内市公安局长段维康在检查社会隔离监测点

 

4. 未执行在疫情发生地区暂停有传播疫情危机的公共饮食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决定的,对个人最高可处以1000万越盾的罚款,对组织最高可处以2000万越盾的罚款。


5. 未执行在公共场所采取措施限制聚众或者暂停经营服务活动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决定的,对个人最高可处以1000万越盾的罚款,对组织最高可处以2000万越盾的罚款。

 

6. 未执行在出入疫区前检查、监测、医疗处理的决定的,将罚至2000万越盾。



7. 逃离隔离区、未遵守隔离规定的人员;拒绝、逃避采取隔离办法、强制隔离以预防、抗击新冠肺炎疫病的,可能被行政处罚,最高处以1000万越盾的罚款,或按刑法第240条规定中传播疫病给他人的情形进行处罚。

8. 逃离隔离区、未遵守隔离规定的行为;拒绝、逃避采取隔离办法、强制隔离而导致发生防控新冠肺炎疫病费用达1亿越盾以上损失的,按刑法第295条规定进行处罚。

9. 任何人因医疗申报不齐全或虚假,导致传播新冠肺炎疫病给他人的,按刑法第240条规定进行处罚。

10. 任何人在网上发布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假冒信息、不实消息或歪曲信息的,最高处以1500万越盾的罚款,或按刑法第288条规定进行处罚。(延伸阅读:河内市领导紧急辟谣“即将封城” 官方驳斥网传越南出现首例新冠肺炎死亡病例河内先“封城”又“失守”,谣言何时了?

疫情期间,河内公安对违犯人员进行处罚

11. 任何人如有使用武力、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段威胁妨碍执行预防、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公务的行为的,或按刑法第330条规定进行处罚。

12. 服务经营场所(如酒吧、舞厅、K歌厅、按摩服务场所、美容场所等)老板或管理人员在已有暂停业以便预防、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决定时仍然开展经营活动的而导致发生防控新冠肺炎疫病费用达1亿越盾以上损失的,按刑法第295条规定进行处罚。

13. 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稀缺性或造成假的稀缺性来购买已被越南有审批权限的国家机关公布为价格稳定或被越南国家定价的货物,再卖出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的,将按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投机罪来进行处罚。

小编刚才数了数,发现有3种行为的人,最高将被罚款2000万越盾。但这些都“不算什么”,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有些行为触犯了当地刑法,那才是最重的处罚!


4月4日上午,河内市公安机关已经对多起未佩戴口罩的违规人员罚款20万越盾。目前疫情防控正关键,无论个人还是组织,都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4月4日,越南卫生部公布新增3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患者具体信息如下:


第238例患者是一名17岁越南女性,籍贯河静省 ,曾与第210例患者在泰国同住。
 
第239例患者是一名71岁越南男性,籍贯永福省,曾于3月11日和18日前往白梅医院就诊,于19日返回。
 
第240例患者是一名29岁越南女性,籍贯北江省,在泰国曼谷工作,曾与第166例患者有过接触,于3月20日乘坐VN618航班返回河内。

河内白梅医院44例患者关系图

截至2020年4月4日24时

越南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累计240例

越南人193例,其他国家人47例

正在治疗150例,治愈90例,死亡0例


● 越南隔离区外如同露天大市场,到处摆放食品、风扇,还有冰箱!
● 河内白梅医院,道歉了
● 深度:河内白梅医院变成越北最严重疫点
● 胡志明市发布抗疫“十二条” 黄金14天“人毒”对决
● 莫慌!越南官方称3月31日新冠肺炎病例不会破1000例 

点击这里,进入社交圈
这里,是我们的网上家园
各种消息轶闻,及时更新发布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